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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

作者:时间:2014-04-30点击数:1

校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教人厅函〔2014〕9号)的精神和要求,现就做好我校2014年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条件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近5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具有正高级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二)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或者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四)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

(五)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六)在宣传文化领域,成绩卓著,对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学科建设、宣传文化领域改革创新和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突出贡献,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七)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教练执训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发挥了重大作用,具有国际领先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所从事的学科教学和教练执训领域中,能力和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并为同行所公认。

(八)在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二、选拔数量

本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教育部核定了我校的控制指标共2名。此外,符合条件的“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可按程序推荐,不占控制指标。

根据教育部核定的指标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原则上学部推荐1-3名候选人(需排序),其他单位推荐1名候选人。如无合适人选可不推荐。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作为加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有效机制,精心组织,确保选拔推荐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要求,严格选拔条件和推荐标准,切实将那些长期辛勤工作在一线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取得了突出业绩,做出重要贡献,其业绩、成果和贡献为同行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选拔上来。在选拔推荐人选时,要注意向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倾斜。

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不可重复享受。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学校(单位)领导,担任副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以上待遇的人员,以及党、政、军、群机关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三)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透明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推荐人选。推荐人选必须经过专家评议和公示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未经专家评议或专家评议未通过的,不得作为推荐人选。除涉密人员外,上报的推荐人选须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选拔程序

各单位采取组织推荐的方式,在广泛征求本单位职工意见基础上,经所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议确定拟推荐人选作为本单位的候选人,将本单位推荐人选名单以书面形式报学校人事处师资科。

学校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并组织同行专家评议,确定的候选人在全校范围进行公示,待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抓紧开展选拔推荐工作,并于2014年5月15日前将推荐人选名单报人事处师资科。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10-6577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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