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
作者:时间:2014-10-29点击数:41
中国传媒大学
2017年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中传人字〔2017〕9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改革,加强和完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转换学校用人机制,优化专业技术队伍结构,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二条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聘用制,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按岗聘用,面向校内外公开招聘,竞聘上岗。
第三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遵循总量控制、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突出教师队伍主体地位,高级岗位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第五条专任教师岗位设置着眼于队伍建设发展规划,从学校发展定位、发展目标出发,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以学科建设为主线,结合机构布局和队伍现状,统筹传统优势学科发展和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的建设。
第六条岗位聘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视职业道德表现,坚持德才并重,突出业绩,兼顾资历,择优录用,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校级岗位设置与聘用机构
(一)学校成立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校长任小组组长,相关副校长任副组长,统筹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工作。岗位设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人事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联系、指导和组织各单位各级岗位设置工作。
(二)学校成立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相关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组成,校长任小组组长,相关副校长任副组长,统筹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人事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联系、指导和组织各单位各级岗位聘用工作。
(三)学校成立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专业技术部门负责人和教授代表组成,校长任主任,相关副校长任副主任。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专业技术二、三级、四级岗位的聘用工作。
第八条 学部(院、中心)级聘用机构
(一)各学部(院、中心)成立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学部(院)长(行政负责人)任小组组长,统筹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
(二)各学部(院、中心)成立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学部(院)长(行政负责人)任主任,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的推荐和四级以下岗位的聘用工作。
第九条各级聘用委员会应由有较高学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认可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青年专家应占一定比例,已办理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再进入。
第十条学部(院、中心)各级聘用组织机构人选,需通过一定程序产生,报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学校备案。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由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办公室遴选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一节 岗位分类与级别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岗位分类
(一)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两类。
(二)教师岗位包括专任教师岗位和专职辅导员岗位。专任教师岗位可分为教学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科研型岗位和社会服务技术推广型岗位。
教学型岗位教师是指在学校教学单位从事以教学为主的教师,即承担公共基础课教学的教师群体。教学科研型岗位教师是指在学校教学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并重工作任务的教师群体。科研型岗位教师是指在教学单位下设(挂靠)的研究机构以及学校直属的研究机构以科研为主的教师群体。社会服务技术推广型岗位教师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教师群体。
(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工程实验技术、新闻(出版)编辑、翻译、图书资料、文物博物、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其专业技术岗位名称根据相关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并与学校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岗位级别
(一)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十二个级别。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八至十级为中级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为初级岗位。
(二)专任教师设二至十二级岗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全部设在专任教师岗位;专职辅导员设四至十二级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中,新闻(出版)编辑、翻译、图书资料、文物博物和医疗卫生设四至十二级岗位,工程实验技术、会计、审计等设五至十二级岗位。
第二节 岗位结构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岗位占全校岗位总量的76%。其中专任教师岗位占全校岗位总量的61%,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占全校岗位总量的15%。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根据教育部的指导比例及学校现状,按22%:36%:38%:4%进行总量控制。其中高级岗位的比例向专任教师岗位倾斜。
第十五条专任教师岗位中正高二、三、四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1:3:6,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岗位比例原则上按照现状水平不再增加;专任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中副高五、六、七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八、九、十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十一、十二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5:5。
第三节 岗位设置方式
第十六条专任教师岗位根据承担和完成工作任务的需要,在岗位总量控制与结构比例控制的前提下,按照学科设岗。
第十七条 专任教师岗位按照专业学科岗位和公共基础课岗位两大类进行设置。专业学科岗位按照二级学科进行设岗;公共基础课岗位按照思想政治理论课、外语、计算机基础课、体育、人文社科类基础课、理工类基础课等进行设岗。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学科现状和学科建设需要,设定不同学科正高级、副高级岗位设置的控制比例,重点向优势学科、重点学科、特色学科倾斜。
第十九条学校根据不同学科正高级、副高级岗位设置的控制比例,结合符合任职条件人员数量,确定当年正高级、副高级晋职聘用的岗位数量。
学校每年拟定当年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具体方案。
第二十条学校逐步调整每个学科内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比例,使岗位结构逐步趋于科学合理。
第二十一条专职辅导员岗位的设置按照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政策,结合学校现状,并注重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际需求,根据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到各单位。学校负责调控各部门的专职辅导员岗位级别比例。
第二十二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根据工作性质、工作要求以及现有的人员实际情况设置。学校负责调控各系列各部门的岗位级别比例。
第二十三条“双肩挑”人员按照学科归属回到所在学科单位予以聘用。
第二十四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置专业技术特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占专业技术岗位指标,受聘者任期届满后,学校撤销该岗位。
第三章 岗位聘用
第一节 聘用条件
第二十五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申报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的要求。
(二)具有优良的学风和高尚的师德,没有违反《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师德规范的行为。
(三)具备适应工作岗位需要的学术水平以及优秀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业绩和良好的身体条件。
(四)任现职期间的年度(聘期)考核均在称职(合格)及以上。
(五)专业技术岗位其他具体聘用条件见相关附件。
第二十六条应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中属社会化评审范畴的系列,按照相应系列的准入条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从外单位调入学校工作的专任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经过一年以上教学或工作实践,经考察,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方可应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但确属学校学科建设急需而作为人才引进,且成绩突出的,可以不受本规定限制。
第二节 聘用程序
第二十八条学校每年开展岗位聘用工作前,由学校向校内外公布当年的设岗方案。
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应聘者向所在单位提交岗位聘用表格及有关材料,基层单位对应聘者推荐。
(二)资格审查。二级单位负责组织对应聘者的资格审查,对不具备应聘资格的终止聘用程序。
(三)公示业绩成果。应聘者将申请表格、工作业绩及有关成果材料,按要求制作为电子版,由各单位统一收集,在校内一定范围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材料,不能作为聘用的依据。公示期为3日。
(四)学校和二级单位召开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会议。
1.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二、三级、四级岗位应聘者进行聘用,并对聘用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
2.二级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四级以下岗位应聘者进行聘用,并对聘用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
(五)各级岗位聘用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六)学校与应聘者签订协议,颁发聘书。
第三节 聘用监督
第三十条 在岗位聘用工作中,如发现应聘者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虚报成果、课时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立即终止聘用程序,或撤销聘用决定。
第三十一条在对应聘者材料进行审核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应聘条件的,终止其聘用程序。终止聘用程序的,报送的二级单位不得递补其他人选。
第三十二条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对二级聘用单位的聘用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岗位聘用工作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会代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对学校各级聘用工作有异议的,一般应在公示期内向学校或学部(院、中心)两级岗位聘用组织提出,受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后7日内做出是否复议的答复,进行复议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对答复或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办公室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提出异议和投诉不影响聘用程序的进行。
第三十五条各级工作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未经学校批准和授权,不得私自对外提供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相关的信息。对违反上述纪律者,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六条各级评聘组织人员涉及到本人或亲属(夫妻、直系亲属)应聘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岗位聘用管理
第一节 聘用合同与期限
第三十七条学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合同中明确所聘岗位及岗位职责。
第三十八条 专任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期限为三年;专职辅导员岗位聘用期限为四年。
第三十九条按照国家退休政策,所有专业技术岗位受聘者距规定退休年龄不满一个聘期的,聘期到本人退休时终止。
第二节 续聘、低聘、解聘和辞职
第四十条学校依据考核办法,对各类各级岗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职务晋升、调整工资以及奖惩、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期届满,聘期内年度(聘期)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的,可以续聘。年度考核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下一个聘期不能高聘。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低聘:
(一)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或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较低,无法胜任现职工作。
(三)聘用期届满,未及时按规定程序续聘的。
(四)违反学校规定,等待学校处理的。
(五)相关岗位考核办法规定以及其他学校认为应当低聘的。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聘用:
(一)不接受低聘的。
(二)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三)违反规定从事兼职,严重影响本职工作,不适合在其岗位继续工作的。
(四)违反学术规范,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经批评教育不能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因单位机构编制变动需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七)因身体状况,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且本人拒绝合理工作安排的。
(八)相关岗位考核办法以及其他学校认为应当解聘的。
第四十四条受聘者可以要求辞职,但在聘期内一般不被批准辞职;在重要工作岗位中担任重要职责,或教学团队、科研项目未完成,本人无法离岗的不批准辞职。
申请辞职,应提前3个月向本人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经学校审批。
学校从辞职者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辞职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五条低聘和解聘应当查清事实,听取当事人意见。经所在单位决定,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十六条解聘、辞职的,其人事关系和有关待遇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原则上每年7月启动,其中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岗位的聘用工作根据学校岗位数量,由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启动。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此前制定的有关办法及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中国传媒大学
职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中传人字〔2015〕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建设高水平大学的需要,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建立一支结构优化、精干高效的职员队伍,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教育部直属高校三级、四级职员岗位聘任暂行办法》(教人〔2011〕1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教育部批复的《中国传媒大学岗位设置方案》的要求,
结合我校管理和服务工作实际和队伍现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职员聘用的范围
职员聘用的范围包括在我校专职或主要从事行政、党务管理和工会、共青团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及以人事代理方式接收和调入的人员。
具体包括:
(一)校机关职能部门专职党政管理人员。
(二)学部、直属学院(部、中心)专职党政管理人员。
(三)实践实验教学中心、学术刊物、图书馆、传媒博物馆等部门专职党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四)个人自愿选择纳入管理岗位的学部、直属学院专职辅导员。
(五)后勤管理处、校医院、出版社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中由学校任命和人事处批准备案的管理干部。
(六)经学校批准,专任教师担任学校或部(处、室)领导职务(正处及以上)的人员,实行教师职务和党政领导职务双重聘用,聘任时本人自主选择教师岗位或党政管理岗位,工资(含绩效)标准按选择后的岗位执行,选择后除调动、转岗外待遇一律不再变动。
第三条 职员的职级以及与职务的关系
我校职员职级分为8个等级。其中三至六级为高级岗位,七、八级为中级岗位,九、十级为初级岗位。
学校原有职务体系仍然保留,实行职务和职级相结合的体系。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岗位职责
第四条 各级职员岗位的结构与比例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国传媒大学岗位设置方案的批复》(教人厅〔2007〕23号),我校职员岗位总数应控制在学校核定岗位总量的15-20%之内,我校三、四级职员岗位数(指副校级干部聘任三级职员岗位、正处级干部聘任四级职员岗位)不超过校领导班子职数的60%。六级以上(含)职员岗位应掌握在管理岗位总量的35%以内,五、六级职员岗位一般按1∶2设置。
第五条 岗位基本职责
(一)初级职员的基本职责
承办具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起草本职工作中一般性公文或者文稿。各个初级职员的具体岗位职责由各部门负责拟定。
(二)中级职员的基本职责
主持或者分管学部(院)、处以下基层单位的管理工作,或者独立承担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独立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指导初级职员工作。各个中级职员的具体岗位职责由各部门负责拟定。
(三)高级职员的基本职责
主持或分管学校或者学部(院)、处等处级及以上单位的管理工作,或专职从事高层次的专门性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指导中级职员工作。高级职员岗位职责由各部门根据学校总体要求具体制定。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应聘到各级职员岗位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热心管理工作,具有奉献精神,爱岗敬业,公正廉洁。(二)能够切实履行所聘岗位的职责任务。除新聘职员外,均须达到年度考核称职等次。
(三)初级职员应了解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和特点,胜任本职工作;基本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较好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口头表达能力;新聘职员应具有干部身份。
(四)中级职员应熟悉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特点,具有独立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熟练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研究能力和组织能力,有较好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能够独立撰写重要的公文、文稿和有一定水平的管理方面论文;具有指导初级职员工作的能力;新聘职员应具有干部身份,同时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五)高级职员应系统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较强的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有较强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和研究能力,能够撰写重要的工作规划、方案、文件和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工作总结;具有指导中、初级职员工作的能力;新聘职员应具有干部身份,同时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其它具体任职条件及要求见“附1”。
第四章 职员聘用
第七条 职员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聘用,学校成立相应的聘用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职员聘用委员会,由21-25人组成,由书记、校长任主任,聘用委员会负责全校职员聘用的组织领导工作,具体职责是:
1.审定与职员聘用有关的规定、办法、细则等;
2.确定各级职员岗位的比例、结构和各单位各级职员的岗位比例;
3.审定高级职员岗位的岗位职责;
4.负责高级职员的聘用;
5.负责高级职员的聘期考核;
6.负责处理职员管理的其他重大事宜。
学校职员聘用委员会下设职员聘用办公室。学校职员聘用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职员聘用、管理以及考核等日常工作。
各学部(院)、机关部(处、室)及其他有关单位成立职员聘用小组,由3-7人组成,组长由单位行政负责人担任。
职员聘用小组负责本单位职员的聘用工作,具体职责是:
1.制定本单位职员的岗位职责;
2.负责本单位中、初级职员的聘用;
3.负责本单位职员的年度考核;
4.负责向学校推荐本单位高级职员的聘用人选。
第八条 聘用程序
(一)中、初级职员岗位聘用的基本程序
1.各单位职员聘用小组对职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议,确定聘用人选;
2.各单位将确定聘用的中、初级职员名单报送学校职员聘用办公室审核备案;
3.经审核批准后,学校与聘用职员签订聘用协议。
(二)聘用与领导职务(副处及以上)相对应职级的高级职员的基本程序(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对应三级职员、副校级对应四级职员、正处级对应五级职员、副处级对应六级职员):
1.学校职员聘用办公室将学校任命的与领导职务职级相对应的高级职员名单报送学校职员聘用委员会审核;
2.学校职员聘用委员会审议确定聘用人选;
3.学校与聘用职员签订聘用协议。
(三)高聘的高级职员岗位(指副校级干部聘任三级职员岗位、正处级干部聘任四级职员岗位、副处级干部聘任五级职员岗位、正科级干部或七级职员聘任六级职员岗位)聘用的基本程序:
1.学校公布拟高聘高级职员岗位信息;
2.个人申请(应聘三、四级职员岗位直接报学校职员聘用办公室,应聘五、六级职员岗位报本人所在的处级单位);
3.各单位职员聘用小组对应聘五、六级职员岗位的人员进行评审,初定候选人名单并报学校职员聘用办公室,每单位五级职员候选人数为1人,每单位六级职员候选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员总数的10%(不足1人者定为1人);
4.学校职员聘用办公室审核申报高聘人员的基本条件,确定候选人名单,并将候选人名单报送学校职员聘用委员会;
5.学校职员聘用委员会对申报高聘职员岗位的人员进行评审,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聘用人选,达到有效票
2/3以上(含2/3)方予以通过;
6.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聘用结果;
7.学校与聘用职员签订聘用协议。
第九条 聘期与续聘
(一) 职员聘用分固定期限聘用和无固定期限聘用两种
1.固定期限聘用:五至十级职员的聘期为四年,四级及以上职员的聘期为五年。
2.无固定期限聘用: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
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学校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二)续聘
职员聘期期满,且考核合格者,如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后可续聘。续聘需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条 职员的晋级聘用
学校每年进行职员级别微调,高聘的高级职员依据指标数进行聘用,其他职员级别根据职员个人条件的变化进行微调。微调后任职时间从当年的1月1日起计算。
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学校可根据岗位需要提前聘用为高一级职员。
第十一条 新录用毕业生的聘用
新录用毕业生试用期满后,大学专科毕业生,聘用为十级职员;大学本科毕业生并获学士学位(含获第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聘用为九级职员;毕业研究生并获得硕士学位,聘用为八级职员; 毕业研究生并获得博士学位,聘用为七级职员。
第十二条 受聘为六级及以下级别职员,不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章 考核与培训
第十三条 学校以《中国传媒大学党政管理人员考核办法(试行)》(中传人字〔2008〕302号)为依据对职员进行考核。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职员进行年度考核和聘用期满考核。重点考核职员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的工作实绩。考核按一定程序进行,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应在学校下达的评优限额内评定。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若有异议,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职员晋升工资、享受津贴、实施奖惩,能否续聘或职级变动的依据。年度考核基本称职者,下年度降一个职级,连续两年基本称职按不称职办理;年度考核不称职者下年度降两个职级并按规定进行转岗,连续两年不称职者解除聘用合同。
聘期考核结果作为职员续聘、竞聘高一级职员、解聘的主要依据。聘期考核优秀者,在续聘或者竞聘高一级职员方面应予优先;
第十六条 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按照职员岗位职责要求,学校有计划地选派职员进行培训和进修,职员培训和进修分为:
(一)对新聘人员的岗前培训;
(二)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
(三)以更新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四)提高学历、学位的进修。
1.职员在现职岗位工作满三年后,根据工作需要,可申请参加提高学历、学位的进修。
2.各单位应协调安排职员进修与工作的关系,以不影响本单位工作为前提,原则上应参加在职提高学历、学位进修。各单位同时参加提高学历、学位进修的职员原则上不能超过本单位职员总数的30%。
3.已经参加过一次提高学历、学位进修的职员,须毕业后工作满两年以上,才能再申请高一层次的提高学历、学位进修。学校不安排相同第二学历的教育。
第六章 解聘与辞聘
第十七条 学校、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
(二)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
第十八条 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学校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称职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第二十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
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
(四)依法服兵役。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学校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学校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经学校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学校根
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一) 学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学校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三)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称职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学校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 1个月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第二十三条 在解聘、辞聘过程中若产生争议,当事人可向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七章 待遇
第二十四条 职员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津补贴按国家相关文件精神,按国家制定的职员等级工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职员在受聘期间,校内绩效工资核拨标准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聘任为三级、四级职员岗位的人员,享受相应的职员职级待遇,不作为对应级别校领导管理,其现担任的职务仍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聘任为五级、六级职员岗位的人员,享受相应的职员职级待遇,不作为对应级别处级领导管理,其现担任的职务仍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职员转聘专业技术职务,其工资待遇按同类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的工资标准重新核定。
第八章 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三级、四级职员聘任结果报教育部备案同意。
第三十条 新调入管理岗位人员职员级别的确定校外或校内调入管理岗位的人员,能够胜任相应管理岗位的工作并且符合相应职级职员岗位任职条件的,学校批准聘任相应的职员级别。
校外或校内调入管理岗位的人员,须在所受聘职员岗位上工作满1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方可根据相应职员岗位任职条件申请高聘职员岗位;对于管理业绩突出,调入当年年度考核优秀且符合晋升高一级职员岗位任职条件的,经所在单位推荐,可在当年申请高聘职员岗位。
第三十一条 连续两次申请高聘职员岗位未获学校职员聘用委员会通过者,停报一次。
第三十二条 近三年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或有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不得参加高聘职员岗位。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聘用过程中的申诉和调解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职员聘用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1、中国传媒大学职员具体岗位聘用条件及要求 2.中国传媒大学职员聘用委员会和聘用办公室成员名单
附1
中国传媒大学职员具体岗位聘用基本条件及要求
一、高级职员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应领导职务的高级职员岗位满足下列条件可直接聘用相应高级职员岗位。
1.三级职员聘用条件经教育部任命担任校级正职领导职务。
2.四级职员聘用条件
(1)经教育部任命担任副校级领导职务;
(2)经教育部同意保留副校级待遇的原任校领导。
3.五级职员聘用条件
(1)经学校党委任命担任处级正职领导职务;
(2)经学校党委任命的正处级调研员等。
4.六级职员聘用条件
(1)由学校党委任命担任处级副职领导职务;
(2)经学校党委任命的副处级调研员等。
(二)高聘的高级职员岗位
满足下列基本条件可进入高聘的高级职员岗位候选名单。
1.三级职员聘用基本条件
(1)担任副校级领导职务8年以上;
(2)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级;
(3)忠于职守、实绩突出、贡献较大、群众认可度高。
2.四级职员聘用基本条件
(1)担任学校中层主要领导职务12年以上;
(2)任现职(正处级实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级,且至少有两年的年度考核为优秀;
(3)忠于职守、实绩突出、贡献较大、群众认可度高。
3.五级职员聘用基本条件(见附表1)
附表1:高聘的五级职员聘用基本条件
聘用方法 | 资历(任职年限) | 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要求 | 其它要求 |
聘用条件1 | 任副处领导职务 满6年 | 每年的年度考核称职,且在 任副处级实职期间至少有 两年的年度考核优秀。 | 忠于职守、实绩 突出、贡献较大、 |
聘用条件2 | 任副处领导职务 满9年 | 每年的年度考核称职,至少 有一年的年度考核优秀。 | 群众认可度高。 |
聘用条件3 | 任六级职员满 12 年 | 每年的年度考核称职,且在 任六级职员期间至少有两 年的年度考核优秀。 |
4.六级职员聘用基本条件(见附表2) 附表2:高聘的六级职员聘用基本条件
聘用方法 | 资历(任职年限) | 工作业绩要求 | 其它要求 |
聘用条件1 | 任正科级职务满 6年 | 每年的年度考核称职,且在 任正科期间至少有三年的 年度考核优秀。 | 忠于职守、实绩 突出、贡献较大、 群众认可度高。 |
聘用条件2 | 任正科级职务满 9年 | 每年的年度考核称职,且在 任正科期间至少有两年的 年度考核优秀。 | |
聘用条件3 | 任七级职员满 12 年 | 每年的年度考核称职,且在 任七级职员期间至少有三 年的年度考核优秀。 | |
聘用条件4 | 任七级职员满 15 年 | 每年的年度考核称职,且在 任七级职员期间至少有两 年的年度考核优秀。 |
二、中级职员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1.七级职员聘用基本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正科级职务;
(2)副科级职务任职满4年或八级职员岗位任职满6 年;
(3)博士后人员直接聘用;
(4)取得博士学位并且试用期满;
(5)取得硕士学位,试用期满后在管理岗工作满3年;(6)取得学士学位,试用期满后在管理岗工作满6年。
2.八级职员聘用基本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副科级职务;
(2)九级职员岗位任职满6年;
(3)取得硕士学位并且试用期满;
(4)取得学士学位,试用期满后在管理岗工作满3年;
(5)在管理岗位工作满15年。三、初级职员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1.九级职员聘用基本条件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且试用期满。
2.十级职员聘用基本条件从事管理工作的干部。
备注:
1.新聘任职员都应具有干部身份。
2.各类年限计算:
用现聘用的年份减去当时获得学位或聘用等的年份,例如2003年硕士毕业,则现在硕士毕业满11年
(2014-2003=11)。
中国传媒大学
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实施细则(试行)
中传人字〔2008〕52号
为适应我校建设高水平大学的需要,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人事部(国人部发[2006]70号)文件《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文件《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文件《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以及(教人[2007]4号)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按照教育部批复的《中国传媒大学岗位设置方案》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岗位聘用的基本原则
按照人事部、教育部有关精神,本次岗位聘用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的基本原则进行。
二、岗位聘用的范围
后勤部门、教学辅助部门等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三、岗位聘用条件及要求
1、应聘到各级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必须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岗位基本任职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具体任职条件及要求见附1。
聘用条件的有关说明:
1、工作年限(工作满几年)的认定方法:用2008减去参加该工作的年份,如2006年工作,认定工作满2年。
2、工人技术等级取得时间以人事档案记载为准。
四、岗位聘用程序和组织
为了确保岗位聘用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我校按照人事部、教育部有关精神,制定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组织、完善监督机制。
1、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名单见附件2)。岗位聘用委员会下设岗位聘用工作办公室,办公室成员名单见《<中国传媒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实施细则>附件》。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起草工勤岗位聘用的相关文件;负责工勤岗位聘用材料的初审。
后勤、教学辅助等部门成立本单位工勤岗位聘用工作小组(5-9人),成员由行政、党务、工会的负责人组成。负责依据本细则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聘用方案;负责接受应聘申请,并提出初步意见或建议;负责受理本单位岗位聘用过程中的争议并做出答复。
2、聘用程序
(1)各单位依据工勤人员情况和学校制定的条件确定初步聘用名单;
(2)学校岗位聘用工作办公室审查各基层单位聘用结果,如符合学校下达的岗位聘用基本条件予以通过;
(3)学校岗位聘用工作办公室向学校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会报告基层单位聘用情况及需要处理的特殊情况,委员会讨论,无异议予以通过;如有异议,可进行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达到委员会多数有效票予以通过;
(4)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聘用结果;
(5)各单位与聘用教职工签定《中国传媒大学岗位聘用协议》;
(6)学校发放岗位聘用证书。
附1:
中国传媒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条件(试行)
一、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条件
(一)一级岗位聘用条件
1、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术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各项工作中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操作技能技术,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或工艺难题;
2、在技术攻关和工艺革新方面有创新;
3、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
4、能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具有技术指导与管理能力;
5、取得本职业技师资格证书后且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5年;
6、按照学校相关规定,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二)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熟练掌握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并能解决技能和工艺难题,在工作中有实际贡献;
3、热心传授技术,具有培训高、中级技术人才的能力;
4、具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或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文化水平;
5、取得本职业高级工资格证书后且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8年;
6、按照学校相关规定,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三)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1、取得本职业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且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5年;
2、按照学校相关规定,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四)四级岗位聘用条件
1、取得本职业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且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7年;
2、按照学校相关规定,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五)五级岗位聘用条件
按照学校相关规定,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